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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春节期间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倡议书
新年伊始,佳节将至,我县农村地区人员跨区域流动和聚集性活动增加,疫情扩散风险增大。为全力打好打赢农村疫情防控这场硬仗,维护好农民朋友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健康安全,在此,我们提出倡议如下

0评论2023-01-067

关于243省道水浒影视城路段对车辆限行的通告
为确保春节前后水浒影视城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243省道部分路段和时段采取限行措施,请广大驾驶人提前做好绕行准备。

0评论2023-01-06169

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根据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新宇的提请,于2023年1月3日任命:王学兰同志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0评论2023-01-06581

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根据东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孙雷的提请,于2023年1月3日任命:郭芮同志为东平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0评论2023-01-06577

东平县2023年最新人事任免公告(第20号)
根据东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徐立勇的提请,于2023年1月3日决定任命:张华同志为东平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0评论2023-01-063284

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023年1月3日,根据张华同志的辞职报告,决定接受其辞去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0评论2023-01-06290

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23年1月3日,根据李靖同志的辞职报告,决定接受其辞去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0评论2023-01-06281

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2023年1月3日,根据李明东同志的辞职报告,决定接受其辞去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0评论2023-01-06240

东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补选东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名,彭集街道赵锐,东平街道贾圣华,大羊镇张格柱,旧县乡彭杰,戴庙镇张士才,新湖镇李玉健、陈兆伟。

0评论2023-01-06526

我县部署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1月3日,我县召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就做好今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0评论2023-01-0644

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巡查)考核公告
泰安市安全生产第三专项督查(巡查)考核组于2023年1月3日至1月6日对东平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巡查)考核。为畅通信息渠道,现将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方式及时间公布如下

0评论2023-01-0625

关于停发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的公告
2022年,东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全县开展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经多种方式联系,截至目前,仍有10人(详细名单见附件)未进行年度确认。

0评论2023-01-06427

银山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整治
连日来,银山镇应急办联合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组成联合行动组,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活动,为人们群众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0评论2022-12-2910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两节”期间市场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平稳有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0评论2022-12-2910

我县部署开展“送温暖 抗疫情 暖民心”活动
12月23日,全县“送温暖 抗疫情 暖民心”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县委副书记、县长徐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县长乔强主持。

0评论2022-12-264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东平县发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具体通告如下:

0评论2022-12-23109

关于公布第三批东平县县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名单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东平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卫发〔2019〕45 号)文件要求,经过组织申报、开展建设、乡镇(街道)初审、县级评估认定,共评选38家县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现予以公示。

0评论2022-12-23417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本通告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违反本通告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东平县公安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0评论2022-12-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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