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确保禁放区域“零响声”,巩固前期禁放成效、建立常态化禁放机制,东平县公安局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曝光台
1、2021年1月19日,王某(旧县乡王古店人)在旧县乡王古店五村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2、2021年1月17日,刘某(银山镇闫海村人)在银山镇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3、2021年1月18日,靖某(东平街道古台寺村人)在东平办事处四海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4、2021年2月2日10时许,牛某(梯门镇西芦泉村人)在梯门镇西芦泉村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5、2021年1月22日11时许,孟某(梯门镇武村人)在梯门镇武村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