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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2021-03-23 东平县人民政府274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东平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东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东平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为2021年4月1日零时8月31日24时,禁渔期内实行全湖封闭,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下湖捕捞作业。湖内的捕捞船只、渔具务必于4月1日前撤出。

  二、在东平湖内划定四个常年禁渔区:一是泰安港、埠子岛、潘庄、巩楼湿地四点连线以东为大清河行洪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二是湖心岛南岸至潘庄岛,潘庄岛至后卜子老村台,后卜子老村台至土山岛北岸,四点连线以内区域为东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是王李屯至卧牛山跨湖电力设施以北至陈山口闸为保水渔业水质综合整治试验区(试验区内的试验性作业需经县政府严格审批以后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四是东平湖内划定的水运、旅游航道。上述四个区域常年禁止一切船只渔具从事捕捞生产。

  三、封湖禁渔结束后,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要严格执行规范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刺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60毫米,拖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30毫米。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东平县农业农村局、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赔偿资源损失等处罚。对抗拒检查、扰乱、破坏生产秩序且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沿湖(河)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湖面清理专门队伍,加强湖上监督检查,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六、封湖禁渔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沿湖(河)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好,为东平湖渔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关键词: 东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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