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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函

   2022-08-04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9

全县市场经营者: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全县市场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取消标价签监制,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价格要素,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禁止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全县各市场经营者,要切实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对外公示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已着手开展专项巡查检查,杜绝标价不实或价格欺诈等现象发生。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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