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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曝光

   2022-12-08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5

食品案件

1、东平县成芹野生鱼店(王成芹)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东平县陈花蔬菜店(邢召勇)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绿豆芽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东平县王成荣蔬菜店(王成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刘含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朱传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潘成伟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长豆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东平县斑鸠店镇西堂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山东隆硕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9、东平县老梁水果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0、山东美香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1、东平县妮妮果品销售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东平县召群酒水批发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东平县优鲜配生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4、东平县渔乡园生态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5、东平县玖吆玖酒水商贸中心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6、东平川巴聚火锅店使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和未在“山东冷链”系统登记的进口冷链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泰安市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冷链食品组关于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八不”行为》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7、东平县大不同刀削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8、东平县吉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9、东平县鑫山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东平县郭玉水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1、东平县瑞磊熟食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2、东平县来个桌特色炒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3、东平县侠义炒鸡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4、东平县众稻快餐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5、东平县贵福祥饭店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6、东平县万家隆熟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7、东平县瑞兴名饮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8、东平县丁坞车站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9、山东亿来塑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0、东平县明艳桶装水配送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1、东平县伊品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2、东平县益寿堂大药房超范围经营普通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3、东平县同合聚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羊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4、东平县展海洋牛羊肉店经营不合格羊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5、贵州宏铎建设有限公司的东平县罗庄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职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6、东平县明法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7、东平县花海燕饭店采购的绿豆芽经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8、东平县雪菲千里香馄饨采购的黄豆芽经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9、东平县梯门镇甏肉羊汤快餐店采购的绿豆芽经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40、东平县天客隆批发经营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41、东平县萌萌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42、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州城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豆丝卷和豆腐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药品

1、沙河站镇吴桃园村卫生室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光大家园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星光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北平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刘信国诊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营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曹庄村卫生室使用劣药,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张庄村卫生室使用劣药,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9、百姓堂(东平县)大药房经营药品未按规定留存销售凭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0、东平县康美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1、商老庄乡八里湾村河韵新区卫生室未按规定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新湖镇侯河村卫生室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银山镇孙皋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4、银山镇战屯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5、银山镇耿山口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6、银山镇才沃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7、银山镇卧牛山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营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

1、东平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化妆品

1、东平县玉锋超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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