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交通运输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2024-07-02 东平县交通运输局42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交法〔2024〕4号

    关于印发《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推进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7日

    东平县交通运输局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发挥信用监管在行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鲁交发〔2023〕1号)和《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泰交法〔2023〕8号),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统一分类标准,分级开展评价,强化属地责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推进精准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分级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行业监管职责,落实行业各项监管制度,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评价对象名录,分级分类开展评价,加强属地监管,实现企业(本方案中的企业等同建设工程项目、道路运输经营者,下同)及从业人员监管全覆盖。

    明确标准,统一分类。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全县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施五类管理,明确划分标准,科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价、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

    多措并举,差异监管。依据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予以激励或惩戒,合理确定信用激励、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总体目标。

    开展企业及企业所属从业人员信用分级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2024年5月底前,发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统一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完成本级监管企业企业名录库和从业人员名录库。6月底前,完成本级监管企业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7月底前,完成本级监管企业信用状况分析报告。8月底前,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逐步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4年12月底前,开展评价结果运用并反馈应用成效,根据反馈情况调整完善评价信息构成,进一步提高评价科学性。

    二、建立健全“两库一单”

    (一)建立评价“企业名录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系统,结合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实际,按交通运输各门类分别建立企业名录库。道路运输类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车企业分别建立企业名录库;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在我县申请质量监督登记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分别建立项目名录库及水路运输企业名录库。

    (二)建立评价“从业人员名录库”。在建立企业名录库基础上,同时建立企业所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名录库(逐步扩展到所有持有合法交通从业资格证人员)。道路运输企业所属从业人员应按照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从业人员名录库。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项目所属从业人员应按照在我县申请质量监督登记的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名录库,以及水路运输企业所属从业人员名录库。

    (三)建立“信用监管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建立全县交通运输信用监管事项清单,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监管事项清单、企业名录库和从业人员名录库因新增、注销、删除或修改等进行更新的,应于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2024年5月底前,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完成道路运输运输行业企业名录库和从业人员名录库及在我县申请质量监督登记的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项目名录库和从业人员名录库,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监管企业名录库和从业人员名录库其他部门参照信用系统目录进行基本信息的录入。

    三、实施信息归集与共享

    (一)明确信用信息内容。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一般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其他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二)完善信用信息来源。各有关单位(科室)采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时要全面归集企业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同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单位要主动提供行政处罚信息,法制机构要主动提供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各单位产生的信用信息5个工作日内共享至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报送市局和县政府信用办完成共享交换,共享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三)分级归集共享信息。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交换的工作平台,分公路水路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五个子系统,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各个子系统主动采集、接口对接、系统推送和手工填报等方式采集,也可以实施信息共享。局政策法规科将“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业务帐户需求统一提交市局政策法规科,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向省厅统一申请。

    四、统一分类和周期

    (一)统一分类标准。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分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二)统一评价周期。对信用主体(企业、经营者、项目及从业人员)原则上实行定期评价,一年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发布,并推送至“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鼓励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五、开展信用分级和评价

    (一)分级开展信用评价。全县交通运输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综合一次评”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及从业人员日常工作影响和干扰。企业和所属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应一次采集(包括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息)。我局监管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由局应急管理科、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分别根据管理服务职责对口完成。

    (二)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交通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包括安全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三个维度,分别为AA、A、B、C、D五个等级。若企业同时开展了行业信用评价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应落实“行业综合信用等级或者行业其它领域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规定,取两者较低的评级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企业所属从业人员中如有严重失信人员,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A级。交通运输企业所属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评估办法和计分标准评价。

    (三)评价结果协同共享。各有关单位要将评价结果及时共享给同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机构(科室),局应加强对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依据本级产生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全县企业信用状况统计分析表,从地县、行业等不同维度科学研判县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状况,为制定预见性、针对性提升或整改举措提供参考。

    2024年6月底前,局规划基建科完成在我县申请质量监督登记的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项目及所属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各交管所完成辖区内监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完成监管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企业综合信用评价,2023年度已完成信用评价、质量信誉考核的,应使用其评价结果,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各有关单位(科室)要将评价结果报送局政策法规科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后,上传至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已上传的不再重复)。

    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承担企业监管服务职责的机构要全面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上年度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状况,做好系统内部衔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相应程度的监管措施,实施差异化监管,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必究”。具体分类监管措施为:

    1.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备案登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和政府投资补助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3)在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分值,优先通过资格审查,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加分,可以减少一定比例(不低于30%)的投标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中标候选人。

    (4)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对于道路运输企业,在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6)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在符合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在科技奖励申报等方面,优先考虑。

    (7)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比例为10%,大幅度减少检查频次。

    (8)在行业文明建设、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方面,设置相应的加分项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为“信用好”的,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固定费率基础上降低30%。

    (10)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山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媒体、网站表彰公布。

    (11)推送至国家、省相关信用平台联合激励红名单。

    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相关信用激励措施将立即停止执行。

    2.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备案登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分值,优先通过资格审查,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加分,可以减少一定比例(不低于30%)的投标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中标候选人。

    (3)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对于道路运输企业,在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5)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在符合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在科技奖励申报等方面,优先考虑。

    (6)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比例为30%,减少检查频次。

    (7)在行业文明建设、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方面,设置相应的加分项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8)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为“信用较好”的,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固定费率基础上降低20%。

    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相关信用激励措施将立即停止执行。

    3.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1)对其参与审查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严格条件审查,慎重对待。

    (2)加大检查比例和频次,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为50%。

    (3)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审查条件。

    4.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比例为70%,增加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为“信用较差”的,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上调10%。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5.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抽查比例为100%,增加检查频次。

    (2)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3)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不享有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4)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5)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6)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为“信用差”的,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上调20%。

    (7)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8)在行业文明建设、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方面不得参与或者不予推荐。

    (9)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山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媒体、网站公开曝光。

    6.对上年度信用评价为失信的企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暗访督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2)依法限制或者暂停审批其申报新的项目,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禁止其参与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

    (4)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撤销交通运输有关备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经营许可。属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外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撤销相关备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经营许可。

    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交通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为行业“失信企业”的,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固定费率基础上上调30%。

    (7)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府性、政策性资金支持。

    (8)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后的名称在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公示,并推送至国家、省相关信用平台。

    (9)在行业文明建设、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方面不得参与或者不予推荐。

    (10)推送至国家、省相关信用平台联合惩戒黑名单。

    (11)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山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媒体、网站公开曝光。局相关单位(科室)要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监管计划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制定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体现信用分类监管措施;要在管理服务、勘验论证、安全诊断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体现信用分类服务措施;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要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体现信用分类执法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交通运输行业全新的监管模式和创新手段,各有关单位(科室)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开展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落实评估办法和计分标准,以本单位信誉评价管理服务对象的信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动态调整,差异监管。各有关单位(科室)应在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基础上,根据具体信用状况动态调整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监管级别,科学制定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分级分类工作计划,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切实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有关单位(科室)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的主体责任,主动作为,扎实工作,以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契机提高监管效能。

    请局各有关单位(科室)于12月25日前将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总结,报送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东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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