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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东综限拆告字[2020]第1号

2020-07-24360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东综限拆告字[2020]第1号

  当事人:李文涛  身份证号:370923197112150310

  地址:东平县东平街道赤脸店街003号553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15年2月起在县城区金汇街以南、金山路南段路西顺街楼后,拆除旧平房新建二层建筑物一处,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774.18平方米。当事人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原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19年5月1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筑物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本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东管限拆字[2019]第 5-002号),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9日、2020年3月16日申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维持了本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2020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公告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对上述公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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