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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的通知

2020-09-10480东平县财政局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东财采〔2020〕26号

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中心,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持续深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一)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各类企业公平对待,不得通过企业性质、所在地等条件设置隐形门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 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企业。

  (三) 禁止以非实质性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一)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减低缴纳比例。

  (二)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

  (三)减少投标(响应)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要求。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标书。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

  (一)加快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确认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及时组织验收。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做好交付验收工作。

  (三)提高支付效率。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四、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一)落实预留份额和价格扣除措施。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助推和帮扶作用,鼓励更多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条件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符合预留份额采购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前,将采购预算中不低于30%的比例专门授予中小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 “银企”对接平台,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采购人要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识别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高金融机构放贷效率。供应商因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变更采购合同收款银行账户的,采购人应予以支持。

  五、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二)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制定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引,引导供应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三)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信息化手段,实行专人日常网上监控,持续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东平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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