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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一男子非法采矿被判刑三年,罚30万

2019-12-203280闪电新闻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然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却屡禁不止 , 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审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耿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3 年 7 月耿某在东平县某村成立了一家石料厂,2004 年 1 月耿某拿到采矿许可证开始开采矿石,2008 年 12 月采矿许可证到期以后,耿某为获取暴利,一直断断续续地进行过多次非法开采行为。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耿某偷偷开采矿石,终归是被东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发现,2015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东平县国土资源局向耿某下达过 9 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屡禁不止之下,东平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将耿某非法开采矿石一案移送至东平县公安局,东平县公安局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立案侦查,耿某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主动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

  经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被告人耿某在东平县某村东山上非法开采矿石,形成矿坑一处。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勘测,非法开采建筑用石料灰岩矿 92411 立方米,动用量为 244889 吨 , 经东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矿产品价值 269.3779 万元。

  被告人耿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非法采矿、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无证开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本案中涉及被告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极易造成对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因此,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守法,坚决禁止非法开采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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