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因利用患者做宣传发布广告,被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利用患者做宣传发布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罚款2万元,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机关为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东市监处罚﹝202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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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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