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通知
东平县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通知,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现就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如下:一、出门必须戴口罩,外出严禁聚集,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0评论2020-02-1919
关于公布全县二级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方式的通告
为减少人群聚集,避免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根据市卫健委《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非急诊患者全面预约就诊的通知》要求,于2020年2月18日起,在全县二级医疗机构实行非急诊患者全面预约挂号,除急诊、发热门诊外,均需先预约就诊,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0评论2020-02-19197
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2月18日0-24时)
2月18日0-12时,泰安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0例,疑似病例0例,死亡病例1例。截至2月18日12时,泰安市累计新型冠状病毒肺
0评论2020-02-196
- 战疫当前,审判不打烊:东平县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两起家事案件
0评论2020-02-18
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2月17日12-24时)
截至2月17日24时,泰安市累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2例(含危重症病例1例,治愈出院6例,无死亡病例),其中泰山区22例(泰山区上报,2例居住地为岱岳区,1例居住地为新泰市,6例居住地为泰安高新区,1例居住地为徂汶景区),岱岳区1例,新泰市4例,肥城市2例,东平县2例,宁阳县1例。
0评论2020-02-1810
- 东平县:上阵父子兵 并肩战疫情
0评论2020-02-18
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2月17日0-12时)
截至2月17日12时,泰安市累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2例(含危重症病例1例,治愈出院6例,无死亡病例),其中泰山区22例(泰山区上报,2例居住地为岱岳区,1例居住地为新泰市,6例居住地为泰安高新区,1例居住地为徂汶景区),岱岳区1例,新泰市4例,肥城市2例,东平县2例,宁阳县1例。
0评论2020-02-1712
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2月16日0-24时)
截至2月16日24时,泰安市累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2例(含危重症病例1例,治愈出院5例,无死亡病例),其中泰山区22例(泰山区上报,2例居住地为岱岳区,1例居住地为新泰市,6例居住地为泰安高新区,1例居住地为徂汶景区),岱岳区1例,新泰市4例,肥城市2例,东平县2例,宁阳县1例。
0评论2020-02-1714
东平县公布2020年为民要办的10件实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东平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实施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等10件2020年为民要办的实事,现予以公布。
0评论2020-02-1795
- 一位来自东平县新冠肺炎隔离病房医护人员的日记
0评论2020-02-17
东平县“牵线搭桥”产供销,确保全县生活物资供应充足
在这场全民战“疫”中,东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组以建立健全产供销衔接机制为主线,全力开展源头供给、商贸流通、运输保障、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工作,确保了全县生活消费品供应充足,价格运行平稳。
0评论2020-02-17218
东平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用工单位管理的通告
流动人口到达东平后,及时申报居住登记。扫描“居住申报”二维码,根据出现的页面提示,对流动人口个人的居住信息、房主信息、工作单位如实进行申报,确认并提交后,信息将自动提交到公安内网的“山东公安居住管理系统”中。
0评论2020-02-17237
东平县启动春风行动 “一对一”关爱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子女
尹资源是东平县实验中学八年级的学生,他的妈妈是该县中医院内科护士长。得知妈妈要去支援黄冈,虽然感到十分不舍和担忧,但是尹资源还是双手赞成妈妈的决定。
0评论2020-02-1723
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2月15日0-24时)
截至2月15日24时,泰安市累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2例(含危重症病例1例,治愈出院5例,无死亡病例),其中泰山区22例(泰山区上报,2例居住地为岱岳区,1例居住地为新泰市,6例居住地为泰安高新区,1例居住地为徂汶景区),岱岳区1例,新泰市4例,肥城市2例,东平县2例,宁阳县1例。
0评论2020-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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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0-02-16
- 东平交警不畏风雪夜坚守岗位抗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0评论2020-02-16
-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东平县彭集街道中心小学:停课不停学
0评论2020-02-16
- 东平县援鄂医生彭广会抵达蕲春县 被任命为专家组组长
0评论2020-02-15
山东省公安厅:致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的公开信
广大流动人、出租房主、用工单位:一、外来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自觉进行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即到医疗机构就诊。
0评论2020-02-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