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泰安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泰指办发〔2020〕51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一、不执行《通告》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运输、生产、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广大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主动参与核酸检测的倡议书
当前,省内外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尤其是奥密克戎毒株传染性极强。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从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和家人身体健康出发,自觉主动参与核酸检测!
0评论2022-11-099
关于“场所码”推广使用奖惩举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科学、精准、快速追溯排查重点人员,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为早发现、早处置、快流调和精准防控提供有力有效保障。东平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不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实行有奖举报。
0评论2022-10-204
关于寻找与密接人员可能有接触或轨迹重合人员的公告
2022年10月18日,接外地协查工单:1名密切接触者在我县活动,目前已集中隔离管控。为进一步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经公安、疾控等部门联合调查,现将主要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0评论2022-10-188
关于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依据省专家组10月10日对泰安疫情的处置意见,经研究,决定暂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现通告如下:
0评论2022-10-1415
东平县自查报备通告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自查报备通告,请10月4日以来有以下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或单位报告,自觉遵守属地下达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工作人员落实各项管控政策。
0评论2022-10-12202
关于寻找与密接人员可能有接触或轨迹重合人员的公告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寻找与密接人员可能有接触或轨迹重合人员的公告,2022年10月8日,接外地协查函,4名密切接触者在我县活动,目前已集中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健康状况良好。
0评论2022-10-0917
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所有市外入(返)东平人员要提前3天通过“入泰返泰报备”小程序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省外和省内7天内有本土疫情地市入(返)的,严格实行“落地检”和“5天3检”,前3天不参加聚集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进入公共场所。
0评论2022-10-0818
国庆假期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国庆假期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为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健康、祥和的假期,现发出如下倡议:
0评论2022-09-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