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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3-06-15 东平县人民政府205

  为进一步解决望山街交通拥堵问题,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县城总体建设规划,决定实施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东起东山路、西至西山路,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三、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东平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附: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望山街交通拥堵问题,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县城总体建设规划,决定实施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东平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三、征收范围:望山街东段拓宽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四、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2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用途、价值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房屋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准,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以及房屋档案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定。没有房屋登记信息或者房屋登记记载的面积小于测绘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以及房屋档案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所载用途不一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4、被征收配套房屋等以产权证记载为准。

  5、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

  (1)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新东岳广场望山街沿街商铺,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2)安置原则:沿望山街的被征收房屋,在望山街南侧从东向西原位置就近安置。

  (3)回迁面积和结算原则:结合回迁安置商铺的结构以及面积按照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原则确定回迁安置商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不缴纳差价;超安置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以内,超安置面积部分按2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回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少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回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为毛坯房。毛坯房标准为:通水、通电,电视、网络管线到位,拉毛地面,墙面、顶面刮大白,经营用房外门为无框玻璃门。

  (5)回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确定后另行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配房、棚厦以及其他附属物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办法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较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逐户征询的,认可人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选定的评估机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2、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期限内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回迁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自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算,至《回迁安置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止。超过24个月的,自超期之日起双倍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

  3、征收奖励费

  被征收人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必须携带相关身份和房屋的合法证件,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不动产证交给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上下两层,以地面一层经营用房间数为准,每间发给5000元的征收奖励费。逾期取消征收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房屋为上下两层,以地面一层经营用房间数为准,每间发给5000元的搬迁奖励费。延迟搬迁交房的,每延迟一天,按每间营业用房500元的标准扣减征收奖励费,扣完为止。

  4、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行结清。有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自行与承租人解除合同。

  5、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被征收人需在《房屋腾空交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注明腾空交房日期。

  九、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腾空交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征收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腾空交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配房、棚厦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暂不支付,待回迁交房时据实结算。

  2、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屋面积与应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待所调换房屋办理回迁手续交房时,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被征收人应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结算,拒不结算、亦不接收安置房屋的,视为自动放弃,按货币补偿处理。

  十、产权调换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调换房屋的不动产证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办理,承担工本费,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契税、增值税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契税、增值税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其他规定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或变更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将不动产证书交付给征收部门的,征收部门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办理不动产的注销或变更。

  2、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3、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由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

  4、本补偿方案适用于望山街东段道路拓宽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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