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不动产依申请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材料和询问结果记载不动产登记共有情况,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涉及共有的,共有人到场申请登记。
1、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
2、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登记为申请人共同共有,收取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能共享调用的不再收取)。
3、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登记为按份共有,收取申请人共有份额约定书。
4、办理二手房转移、抵押、补(换)证业务时,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材料为依据,认定为单独所有的,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关系,当事人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二、以夫妻名义进行申请并经审批的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等),申请登记时需夫妻双方到场申请登记,能共享调用的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或登记簿记载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登记申请人隐瞒不动产登记共有情况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