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全季麻辣火锅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店于2018年11月08日登记成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须昌路宝地城市广场西,后于2024年4月份将经营场所搬到了东平县望山街东岳广场小区沿街商铺,营业执照未变更经营地址,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店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东平市监处罚〔2024〕433号)。你店变更经营场所后,通过办理预付卡后消费可以打折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办理不同金额的预付卡。2025年3月初开始,你店闭店停业,并在大门上张贴了“整体转让 联系电话:15339906377 0538-6062456”的标语。期间,办理了预付卡的会员,通过联系上面的电话和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与你店联系,要求你店退还预付卡余额。你店先以核查为由,后直接拒接电话,拖延或者拒绝退费。我局执法人员前期多次致电均无法接通,并短信留言告知。2025年5月26日17点41分,执法人员再次拨打你店张贴的预留电话,与你店取得联系,并添加了微信进行沟通。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送达询问通知书,告知你店前往我局进行调解和接受调查,你店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调查,也未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提供退款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微信向你店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你店于2025年6月18日之前将已收取的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全部退还,截止到调查终结时,你店仍未提供退还凭证。由于你店始终拒绝露面,无法核实其财务账目,执法人员在调查期间共收到12封投诉单,根据投诉单计算涉及金额约在7450元左右,实际金额按常理推算应大于此金额,故我局认定违法所得为7450元。
你店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对你店进行投诉的数量较多,执法人员多次同你店沟通,责令你店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你店未退还且一直未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拟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你店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店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450元(大写:柒仟肆佰伍拾元);
3、罚款74500.00元(大写:柒万肆仟伍佰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1950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伍拾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店登记的住所已经闭店,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西成、于瑞国
联系电话:0538-2910675
联系地址:东平县城东山路023号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