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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2025-09-16360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平县全季麻辣火锅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店于2018年11月08日登记成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须昌路宝地城市广场西,后于2024年4月份将经营场所搬到了东平县望山街东岳广场小区沿街商铺,营业执照未变更经营地址,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店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东平市监处罚〔2024〕433号)。你店变更经营场所后,通过办理预付卡后消费可以打折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办理不同金额的预付卡。2025年3月初开始,你店闭店停业,并在大门上张贴了“整体转让 联系电话:15339906377 0538-6062456”的标语。期间,办理了预付卡的会员,通过联系上面的电话和向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与你店联系,要求你店退还预付卡余额。你店先以核查为由,后直接拒接电话,拖延或者拒绝退费。我局执法人员前期多次致电均无法接通,并短信留言告知。2025年5月26日17点41分,执法人员再次拨打你店张贴的预留电话,与你店取得联系,并添加了微信进行沟通。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送达询问通知书,告知你店前往我局进行调解和接受调查,你店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调查,也未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提供退款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微信向你店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你店于2025年6月18日之前将已收取的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全部退还,截止到调查终结时,你店仍未提供退还凭证。由于你店始终拒绝露面,无法核实其财务账目,执法人员在调查期间共收到12封投诉单,根据投诉单计算涉及金额约在7450元左右,实际金额按常理推算应大于此金额,故我局认定违法所得为7450元。

  你店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对你店进行投诉的数量较多,执法人员多次同你店沟通,责令你店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你店未退还且一直未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拟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你店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店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450元(大写:柒仟肆佰伍拾元);

  3、罚款74500.00元(大写:柒万肆仟伍佰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1950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伍拾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店登记的住所已经闭店,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西成、于瑞国

  联系电话:0538-2910675

 联系地址:东平县城东山路023号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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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第二批)
泰安易源物流有限公司等193户企业,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二个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一案,已调查终结,地址:东平县城东山路023号,联系电话:0538—2910667。

0评论2025-12-1920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东平县州城森恒木业厂等178户企业,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二个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一案,已调查终结,联系电话:0538—2910667

0评论2025-12-1011

我县首件 PCT 国际专利成功授权
近日,山东光大赛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1 件专利通过 PCT 国际专利申请途径,成功获得国际专利授权。这是我县诞生的首件 PCT 国际专利,标志着我县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上实现了零的突破。

0评论2025-07-1033

关于禁止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0评论2025-04-0980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平市监罚告〔2025〕62 号
东平泰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联系人:甄宗翰、陈国勋 联系电话:2910667

0评论2025-02-1479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平市监处罚〔2025〕81 号
2024 年 12 月 17 日,我局收到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东检建【2024】11 号)和 1 份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 0923 刑初 331 号),建议书建议我局依法吊销东平县硕诺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0评论2025-02-1488

关于规范春节、春运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春节将至,为规范春节及春运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0评论2025-01-1751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平富斗科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0,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评论2024-12-3019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泰安市网方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等102户企业,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0,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平县东山路023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0评论2024-12-0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