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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公安局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2020-06-01 东平县公安局15

东平县公安局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人民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一经查处,将从重从严惩处,对于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私自制造的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由于工艺简单,技术不达标,性能不稳定,使用违禁的原材料制作,极易自燃自爆,一旦爆炸,家破人亡,殃及四邻。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远离爆炸物品。

  如果你私自制造、购买、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就等于提前在公安局看守所预订了“房间”,为自已、周围邻居埋下了灾难,是对自己、家庭、邻居、社会极不负责的表现。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采用搜爆犬、测爆仪对可疑场所进行排查,绝不放过一处死角,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爆炸会殃及邻里,危害公共安全,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查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或0538-2820010

  信件邮寄地址:东平县公安局涉爆物品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271500

  电子邮箱地址:sbwpgl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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