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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法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2020-11-28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4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泰安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泰指办发〔2020〕51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一、不执行《通告》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运输、生产、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广大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东平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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