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东防控令〔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决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夯实各级责任,做好方方面面的防控、治疗和保障,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下达命令如下:
一、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1.大型群众性活动一律停止,竭尽全力减少人员流动、聚会。
2.全县所有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类长途(班线)客车、公交(市内、城际、城乡)车辆、旅游包车、定制客车暂时停运。
3.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浴室、公园、体育健身场馆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暂时全面停止营业,酒店、饭店不再接待家庭聚餐及各类大型宴会。
4.全县各类培训机构暂时一律停止开展线下服务。寒假期间,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或强制统一到校学习,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辅导班。
5.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
6.城乡居民在公共场所按规范佩戴口罩。
7.自2020年1月10日以来来自湖北及其他疫区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一律在家隔离至少14天,并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每天早晚测量体温。一旦出现发烧、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请与定点医院联系,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2550100,县人民医院沙河站分院:2092963。
二、限制来往其他地区
1.原则上除经允许的应急、特种和物资保障需要的车辆和人员外,来东平旅游的车辆、人员严格控制进入县内。途径东平县辖区的高速公路主线可正常通行。
2.旅行社暂停组团。
3.各客运公司暂时取消班车。
4.非必须,本县人员不要前往东平县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1.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省、县、乡道路等所有入东平通道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外地来东平人员开展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
2.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3.旅馆、酒店等住宿业暂停外地来东平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湖北地区来东平人员,由属地政府采取隔离措施。
4.对相关身体状况隐瞒不报,或拒不配合检疫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严格消毒管理措施
1.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3.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处理。
五、快速开展病毒检测
1.对疫区来东平发热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送检和流行病学线索调查。
2.集中统筹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准备。
六、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供应
1.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保供。
2.相关部门、单位要担当作为,积极履责,保障好群众生活基本需求。
3.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七、全民动员群防群控
1.夯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责任,做好方方面面、时时刻刻的防控。
2.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应急指挥机构。
3.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4.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力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控。
5.鼓励居民群众提供外地来东平车辆和人员线索。举报电话:0538-2077510,2077532。
八、 本令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东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