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县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白名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白名单遴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条件
纳入老年人评估机构白名单的机构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相关内容,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3.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记录,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未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4.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据本机构评估结论而开展的养老服务工作,承诺不利用评估结论承揽养老服务业务,不与评估对象发生除评估服务外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人员条件
1.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或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学业评估;
2.评估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3.应当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三)场所与设施
1.评估机构应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环境安静、整洁、安全、无障碍;
2.评估机构应配备开展评估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现场评估需要。
(四)管理制度
1.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工作、质量、培训、考核、评估、运营、档案、信息安全、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评估机构应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流程,明确受理、评估、复核、报告、归档等环节要求,确保评估质量。
二、遴选认定程序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其所属登记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泰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和《泰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承诺书》(附件2);
2.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评估人员名册、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评估场所产权证明,设施设备情况材料。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5.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审核。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泰安市民政局。
(三)市级复核与公示。泰安市民政局对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拟纳入白名单的机构,在泰安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泰安市民政局纳入白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录入“泰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统一管理。
(五)签订协议。各县(市、区)、功能区可通过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中标单位原则上要在全市白名单机构库中。在组织开展评估服务前,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与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服务协议,评估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评估管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明确协议中止、解除等措施的适用情形。
附件:

